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增城市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电子缴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为适应我省税收电子缴税业务的需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增加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编码要素(格式见附件)。纳税人发生电子缴税时,若税款是从纳税人对公存款账户划转的,则纳税人开户银行必须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在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纳税人;若税款是从纳税人个人存款账户划转的,则纳税人开户银行可以不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仅在其存折的交易摘要栏打印“国税”或“地税”字样,表明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税款。 此前有关电子缴税凭证格式及使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关于换开纸质完税凭证。纳税人发生电子缴税后需要开具纸质完税凭证的,可持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