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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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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田政文[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5-23
【实施日期】 2006-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县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田县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贡献奖励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救助制度内容
  1、贡献奖励制度:在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或抱养孩子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夫妻双方每人每月30元标准进行奖励,直到60周岁后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即每人每年领取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救助制度:在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孩子,现该子女残疾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或抱养孩子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夫妻双方每人每月30元标准进行伤残救助,直到60周岁后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即每人每年领取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贡献奖励和伤残救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贡献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
  贡献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且女孩在1980年1月1日后出生(1976年1月1日后出生,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也可享受);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女孩;
  5、本人及配偶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或抱养孩子的,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二)伤残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伤残救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生政策法规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现该子女伤残(有残疾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本人及配偶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或抱养孩子的,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三)贡献奖励和伤残救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业户口,是指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2)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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