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2006]67号
【发布日期】 2006-05-23
【实施日期】 2006-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精神,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不断拓宽社区就业渠道,推动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积极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及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59号)精神,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现就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大力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广开就业门路,推动社区就业,为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创建目标

  在试点城市有就业任务的社区开展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充分就业社区,实现以下目标:

  (一)社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达到较高比例,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90%以上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零就业家庭”现象基本消除。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