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就医与支付环节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就医与支付环节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就医与支付环节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防止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结合我县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现对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就医与支付环节管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必须于住院前持医保《就诊证》及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入院通知书”,到医保中心申办《参保人员入院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急诊入院的,必须在住院后3日内到医保中心补办《介绍信》。在晋熙镇之外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原则上应该及时申办《介绍信》,不能及时办理《介绍信》的,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等有效形式向医保中心报告备案。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24小时内到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就近抢救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日内向医保中心报告备案。未申办《介绍信》或未及时报告备案的,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单位具有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名单和医师本人签名报县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