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城乡统筹就业上来,着重解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的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市基本解决国有企业转制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延伸服务功能,改善就业环境;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基本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高技能人才发展步伐,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2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0%以内。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和范围。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和年审记录制度,限持证者本人使用。申领人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属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是”或“否”。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并严格规范《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和管理,持证人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再就业优惠证》,违者予以没收。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