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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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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政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5-23
【实施日期】 2006-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 《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县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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