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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发适合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岗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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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5-23
【实施日期】 2006-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政发(2006)12号)精神,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即“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年社保试点期间并轨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棚户区改造、采煤沉陷区治理回迁的下岗失业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力度,保证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后月均收入达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市政府决定动员全市力量大力开发适合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岗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市开发适合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岗位任务全市今年要开发适合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岗位12000个,其中:公益性岗位5000个,非公益性岗位7000个。
  1.社区公共服务系列:开发居家养老和福利院养护员岗位安置1150人,此项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开发社区保洁、保绿和保安等传统岗位和护幼、小饭桌、小图书等岗位安置1650人,此项工作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
  2.城市公共管理系列:开发交通协勤员岗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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