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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林地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  
【发文字号】 新政〔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5-23
【实施日期】 2006-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林地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筹建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巩固我县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县政府决定突出林地保护管理位置,从根本上遏制林地逆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县林地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新县林地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新县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县实际,制定《新县林地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林地的占用和征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宜林地。不含在农田和农地上种植苗圃的用地和县城及乡镇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化美化用地。
  宜林地主要包括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土地主管部门要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重要职责,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实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禁止乱占滥用和其它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努力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稳步增长。
  第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宣传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搞好林地调查、统计和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
  3、受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批准和报批手续;
  4、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5、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征用林地案件。

第二章  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七条  鼓励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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