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2006〕5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老年人优待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一、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可领取《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及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优待证》全省统一,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红卡,60?69周岁老年人办绿卡。《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发放和管理,在社区、村登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