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5-23
【实施日期】 2006-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2006〕5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老年人优待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一、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可领取《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及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优待证》全省统一,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红卡,60?69周岁老年人办绿卡。《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发放和管理,在社区、村登记办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