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06〕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现就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沪府(2006)1号)若干配套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政府科技投入和管理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稳步提高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到2010年,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7%,区县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达到5%。在政府科技投入总量中,通过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等形式,统筹安排各项政策资金需求。 (二)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重点支持国家重大专项、本市中长期科技规划重大专项、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专项等的实施。区县财政科技专项投入要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实施。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为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实施提供配套支持。对符合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迅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由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对重大专项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建设技术中心、购买国外先进研发设备等,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由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七)切实增强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国有重点制造类企业集团要制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要逐步达到5%以上。将研发投入、品牌创新、专利授权和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人才队伍建设等,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