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2006年修正)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二)重要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国有资产的运营监督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