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预算工作进行审查监督: (一)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四)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