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批准,《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已作相应修正,并于2006年8月31日重新公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31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的“整理”之后增加“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