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高〔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5-24
【实施日期】 2006-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批复
沪教委高〔2006〕14号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纳入附属医院建制的请示》(沪交医发(2006)41号)和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关于申请我中心成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请示》(市精中心办(2006)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非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保留原有体制和建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医院等级不变,原承担的任务不变。希望交通大学医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教育教学管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