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第4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新残办字(1996)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依法向应接收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扶持、宣传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征收范围为哈密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和外省(区、市)驻地机构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