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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5-24
【实施日期】 2006-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节能工作目标 

  2006年,全省城市(含县城)行政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沈阳、大连等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执行节能率65%的设计标准;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建制镇和农村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筑节能,有条件的地方执行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2010年,全面执行节能率50%设计标准。

  到2010年,大、中、小城市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量分别为应改造面积的25%、15%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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