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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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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5-24
【实施日期】 2006-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二)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5%以上,吸纳就业人数占全省城镇就业人数的40%左右;力争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达到100户,其中超过10亿元的达到10户。

三、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四)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资源配置、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进入资本市场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新闻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允许非公有资本以控股、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等文化企业;允许以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的文化活动和项目。
  (八)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办和投资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型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企业。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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