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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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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24
【实施日期】 2006-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


  【问题1】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所得数额”?
  答: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并参照认定共同贪污数额的法律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应当理解为个人参与的共同受贿的数额。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问题2】因他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行为人主动交代自己行贿行为的,应当如何认定?
  答:行为人因他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自己行贿行为的,如果行贿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认定自首行为,酌情从宽处罚。如果该行贿行为不构成行贿罪,但受贿人因接受其贿赂构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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