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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10件实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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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林办〔2006〕64号
【发布日期】 2006-05-24
【实施日期】 2006-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10件实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2006年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办好16件事实的通知》(林造发[2006]52号)精神,充分发挥林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我厅决定2006年组织各级林业部门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10件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完成生态林扩面,争取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规模。创建省级绿化示范村100个,市县级400个。抓好瑞安、温岭、舟山3市沿海防护林建设试点,完成基干林带30公里和海防林、长防林国绩营造林面积15万亩。完成平原绿化、农田林网建设2万亩。提高造林绿化良种化水平,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构建林木种质资源基因库,开展林木品种审定,加快林木良种北苗培育,在开化、龙泉等地建设优良阔叶树种和良种示范林8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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