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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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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5-25
【实施日期】 2006-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06〕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动城乡互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1. 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全面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状况,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就诊比较方便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监管有力、运转协调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素质有较大提高,基本实现每中心村卫生室有一名大学生计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基本得到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基本得到改变,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健全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网络
  2.合理规划农村卫生资源。各区市要结合全市农村区域卫生规划和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制定或修订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并以此为指导制定农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原则上每个镇设一所公立卫生院,每个村设一所卫生室。街道卫生院的数量、布局由各区市根据当地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卫生院可分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卫生室可分为一般卫生室和中心卫生室。镇(街道)卫生院人员配置指导标准,由市编制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实施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居)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划先行、规范建设、全部达标、提高水平”的原则和省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109个镇(街道)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任务。2006年,重点完成90个镇(街道)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任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市财政给予补助。按照“抓住两头、促进中间、分类实施、全部达标”的思路,2006年完成全市2025个不达标卫生室、1094个没有独立诊疗场所的“炕头医”,共计3119个村(居)卫生室的改造和新建任务,市财政对达标的村卫生室给予定额补助。卫生院和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补助办法,由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财政状况和卫生院、卫生室基础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另行制定。标准化建设涉及的房屋建设和修缮工作由各区市负责落实。
  4.完善农村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继续推进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将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深化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行镇(街道)卫生院院长竞聘制、职工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提高运行效率。在完善区市、镇(街道)、村三级医疗机构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镇(街道)、村卫生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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