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治州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6]0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支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努力提升自治州教育教学水平,结合自治州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高度重视,努力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民办教育属社会公益性事业,要依法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环境,开创自治州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