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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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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政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5-25
【实施日期】 2006-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扶贫资金分批扶持重点贫困村的意见》(鄂政发[2003]6号)和国务院、省扶贫办关于对重点贫困村实行整村推进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06年开始,对全县重点贫困村分批实施“整村推进”工作措施。即:全县每年确定10个以上贫困村为整村推进村,原则上为每镇每年至少确定1个村,依次推进。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促进我县贫困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村推进”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新举措。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重点贫困村为基本单位,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扶持项目为载体,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整合资金,加大投入;综合开发,整体推进,使整村推进村加速脱贫,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㈠坚持群众广泛参与。在制定和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把项目的选择权、资金的使用权、效益的受益权交给群众,真正使群众得到实惠,从而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㈡坚持项目覆盖大多数贫困户。要摸清底数,对贫困户建档登记,在选择和实施项目时,一定要覆盖绝大多数贫困户,真正让贫困农户受益。要针对贫困村整体特征和贫困户个体差异,因村因户制宜,区别对待,不得在项目覆盖和资金安排上搞平均主义。
  ㈢坚持多元化投入。“整村推进”的投入,按照“政府统筹主导,市场配置引导,部门广泛参与,社会各界支持”的多元化扶贫投入机制,拓展投入渠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村建设申报项目,并捆绑使用支农资金,加大对重点贫困村的投入;同时,争取和吸纳上级扶持单位、民间、社会资本参与对“整村推进”的投资。
  ㈣坚持自力更生。贫困群众是“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主体,外部的支持只有和贫困群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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