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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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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5-25
【实施日期】 2006-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青政发〔2006〕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4年,我市农村全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我市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全面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新农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着力点,按照 “规范完善、稳步提高”的原则,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工作目标。通过完善新农合资金筹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运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全市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和受益面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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