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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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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建交[2006]437号
【发布日期】 2006-05-25
【实施日期】 2006-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本市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我市将开展网上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工作,现将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以下简称期房抵押),是指购房人购买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期房抵押给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我市期房抵押登记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权属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核。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期房抵押登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并负责建设和维护抵押登记业务管理系统。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具体负责期房抵押登记工作。
  三、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条件:
  1、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期限内;
  2、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已预售登记备案;
  3、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未设定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已抵押的须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4、申请期房抵押登记的房屋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查封等限制。
  四、2006年7月1日之后签订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的,抵押当事人按以下程序网上申请期房抵押登记: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www.bjfdc.gov.cn)办理系统用户注册和权限分配,领取加密钥匙。(具体程序按《关于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用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85)号文件执行。)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登录交易权属系统,在“期房抵押”新建模块中填报期房抵押的相关信息,并在线打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附件二)。
  (三)按要求对下列第(四)条中1-7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扫描或拍照,形成影像材料。
  (四)抵押当事人持以下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登记手续:
  1、网上打印的《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当事人双方需分别在《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2、抵押权人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首次申请的验原件,以后均可提供复印件);
  3、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原件一份);
  6、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7、共同购买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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