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光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住院合作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明光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住院合作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明光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住院合作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全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就医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优字[2002]239号)精神,结合明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住院合作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承办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的报销复审、兑付等事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优抚对象的住院登记、核实、医疗费初审报批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是指:我市境内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残疾抚恤的在乡七级以下(含七级)的残疾军人;享受优抚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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