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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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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医发〔2005〕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为了规范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提出以下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六、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工作。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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