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西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卫生厅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办、国办的《通知》要求和卫生厅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工作措施,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弘扬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治理重点 (一)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