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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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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5-25
【实施日期】 2006-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四县(市)农村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必要性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当前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根据当前的农村实际,它既能适应农村的丧葬观念和消费水平,较好地解决农村死亡人员火化后安葬的问题,又能促进农村的殡葬改革,净化社会风气,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是一种暂时性的、过渡性的措施。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近几年来,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2005年,全市城乡死亡人员平均火化率达到48%。随着农村殡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火化率不断提高。但是,火化后骨灰乱埋乱葬的现象和二次入棺土葬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因此,要下决心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作为推行火葬的一项配套措施来抓。要把解决农村乱埋乱葬和骨灰二次入棺土葬的问题当作大事来抓,进一步促进农村殡葬改革。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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