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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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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6〕79号
【发布日期】 2006-05-25
【实施日期】 2006-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6〕79号

  《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5月25日

 

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基层基础年”、“城市管理年”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对开发单位开发的项目逐个清查,对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文件中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区居委会、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后,移交给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市、区教育局或其他接收部门管理,以进一步完善基层有关硬件设施,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二、清理移交范围

  (一)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由开发单位建设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土地合同明确约定产权归开发单位的除外)。

  (二)1988年1月3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以来,土地合同约定或其他规定应当移交但尚未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

  三、清理移交原则

  (一)各部门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开设绿色通道办理移交手续。

  (二)土地合同没有明确产权是否归政府、以及没有明确是否以成本价提供给政府的居委会、中小学用房,均由政府以成本价收回。

  (三)移交实物的成本价,应本着处理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按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竣工当年信息价和造价指标确定成本价指导方案,审计部门对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四)需补办规划、报建和消防等相关手续的,参照处理国企改制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对于已建成而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定建设面积不符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

  (六)对应建而未建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单位按补建补购的原则处理。

  (七)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应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并追讨损失。

  (八)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相关经费,由市、区财政解决。

  四、接收部门   对居委会、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用房,根据用途及管理单位不同,分别确定接收部门。具体如下:   序号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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