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span>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