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顶山市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审定下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民政主管,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雪、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以及 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突发性自然灾害。 第二章 灾害等级划分和预案启动条件 第五条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性灾害。 (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5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3万间, 4.人口密集区发生大于6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 (二)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5人,小于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大于或等于0.3万人,小于5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0.3万间,小于3万间; 4.发生大于或等于4.5级小于6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 (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区损失后果未达到大灾划分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 第六条 灾害等级达到大灾或特大灾标准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章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