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筹建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职责,规范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指依据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审批或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依法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行政许可); (二)依法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机关)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以下简称审批行政许可); (三)依法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由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以下简称审核行政许可)。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和程序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实行承办机构初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县人民政府决定三级负责制。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应先向承办机关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县政府法制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转交承办机关。 第八条 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承办机关应当先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人的承诺; (四)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五)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六)申请人签章及申请日期。 承办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本单位在因特网的网站上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