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曙、江东、江北区教育局,有关直属普通中学: 根据《宁波市教育局2006年工作要点》、《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在认真总结我市2005年直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2006年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直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的,结合我市城区中小学事业发展的实际,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遵循“四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我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小学和初中;有利于倡导素质教育的理念,切实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减轻部分学生过重负担,推进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确保市区三江片初中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期间的社会稳定。 二、基本要求 (一)公办初中招生继续坚持“中学小学基本校校对口,相对就近;对口中小学相对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口方案7月上旬见报)。 (二)根据教育部与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城区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学考试)升入初中的原则,民办学校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招生也不得以文化课书面测试方式录取。 (三)小学毕业生及其家长若自愿放弃升入对口中学的权利,而选择升入非对口学校,以后想转回对口中学,则该生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对选择升入非对口公办学校的学生,将通过行政等手段加以调控,这些学生初中毕业后将失去省一级重点高中定向保送资格。 (四)对2004年6月25日以后在同一区内小学之间转学或跨区转入非服务区小学的小学毕业生将由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其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五)惠贞书院五年制小学毕业生直升该校四年制初中。 三、关于民办学校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招生 (一)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三)各民办学校制定的招生范围、标准、方式及相应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各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包括招生计划)应于5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基教处将根据省教育厅“减负”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在未上报招生方案前或因招生方案不符合减负要求而未获认可,学校不得招生,否则,将取消该校招生计划。 (五)上报的招生方案获得认可后,学校应严格按方案实施,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变更,如发生此类情况,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各民办学校不得招收无档案的学生;三年制初中只能招收六年制小学毕业生;四年制初中只能招收五年制小学毕业生。 (七)宁波外国语学校2006年招收的初一新生到新校区(育才路26号)就读;兴宁中学2006年招收的初一新生到新落成的校舍(高教园区南区)就读。 (八)镇海中学分校(前身为蛟川书院初中部)和蓝青学校在本区招生的方案报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备案,两校所在地教育局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减负”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允许学校通过文化课书面测试方式招生。两校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招生的方案要报市教育局备案。 (九)为了不影响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各民办学校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招生原则上应在城区小学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