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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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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吉政发[2006]2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治理商业贿赂,改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按照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政务大厅规范运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省委、省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在建立有形市场基础上的深化改革。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一些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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