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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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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郯政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郯政发〔200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和临沂市环保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环境优先原则,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和工业各行业规划、城市专项规划、种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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