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桐政办(2006)45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县人口素质,预防先天性疾病,降低出生缺陷,保障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加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广大公民对婚前保健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全县形成自觉参与婚前保健的良好氛围,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创新的思维方式、人性化的服务举措和柔性工作方法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引导欲婚对象转变婚前保健观念,增强婚前保健的自觉性和责任性,提高我县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水平。力争到2007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