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6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6年修正)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决定代理职务以及通过人选、接受辞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代理职务:
  (一)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