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妥善解决拆迁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镇房屋折迁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牵动上上下下,关系到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2005年,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进展平稳,理顺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县、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平有一定程度提高,多年来因房屋拆迁引发的信(上)访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为全区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拆迁补偿安置措施落实、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从2006年起,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送地区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在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