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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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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哈行署发〔2006〕46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6〕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地区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哈密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所有在地区投资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和地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搬迁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

  第四条 招商引资坚持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低耗水项目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黑色、有色金属及石材采矿业原则上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哈密地区各类企业;

  (三)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四)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出资: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人民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材料;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利、专有技术、研究成果。

  第八条 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第九条 新建企业应在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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