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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明电〔2006〕17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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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6〕178号
【发布日期】 2006-05-26
【实施日期】 2006-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明电〔2006〕17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7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查处“齐二药”假药工作的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深入细致的抓好此项工作,把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进行逐个排查。凡发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所有药品和有关辅料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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