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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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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6]169号
【发布日期】 2006-05-27
【实施日期】 2006-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6]169号

 

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法制工作,加快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内蒙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我区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和发展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这既为政府法制工作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和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纲要》贯彻实施近两年来,我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法制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政府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贯彻《纲要》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创新不足,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两张皮”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盟市、旗县的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高,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围绕贯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思路和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贯彻落实《纲要》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主线,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执法活动明显改善;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计划编制制度,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立法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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