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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  
【发文字号】 新政〔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5-28
【实施日期】 2006-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筹建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障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给予惩戒或批准给予惩戒。
  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一)批评教育;
  (二)罚款;
  (三)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执照;
  (五)资格剥夺或限制;
  (六)没收违法所得;
  (七)取缔违法活动;
  (八)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实施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二)决定行政处罚:由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批准行政处罚:由承办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承办部门决定行政处罚。
  第四条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组织不得越权实施处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委托下级行政机关行使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职责。
  第五条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应当先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同意的,应当依照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承办部门提交的处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县人民政府意见,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
  审批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 对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处责令停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 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条  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审核、决定、批准分离制度。
  执行专门法律的承办部门为调查机关。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审核机构。
  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批准机关。
  第九条  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审核机构、决定机关职责划分:
  (一)承办部门负责案件的调查、调查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组织县人民政府批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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