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5月29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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