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十一五时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6]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十一五”时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西宁市“十一五”时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 “十一五”时期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十一五”时期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以政府为主导,坚持公益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服务农民健康为宗旨,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纲要,突出重大疾病防治、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卫生人才建设三大重点。通过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提升农村卫生组织服务能力,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多元化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使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十一五”时期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到 2010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的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构建农村卫生事业运行保障机制、与卫生服务功能相匹配的人才培养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形成精干高效的卫生管理体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并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卫生服务队伍,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村群众的预防保健需求,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全市农村孕产妇、婴幼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比2005年分别下降15%、10%和10%,农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发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