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文化事业捐赠活动的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以下公益文化事业捐赠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的捐赠; (二)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三)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承办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四)对社区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的捐赠; (五)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文艺表演团体的捐赠; (六)捐赠人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达成的对公益文化事业的其他捐赠意向。 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