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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6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5-29
【实施日期】 2006-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6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2006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2006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方案


  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6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字[2006]45号)要求,今年在全市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460万吨以上,为确保任务实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今年46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任务,主要分解到市内五区、市区周边实施煤炭管制的10个县(市)、区及有关重点用煤单位。分解目标见附件1。
  二、部门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市区重点用煤单位的优质低硫煤年用量要达到370万吨以上。列入责任分解范围的有关用煤单位要根据各自的推广使用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落实优质低硫煤煤源,确保不烧超标煤,方案要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从6月份开始,有关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落实优质低硫煤源有困难的企业要及时提出,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帮助协调解决。
  (二)市区区属以下(含区属)用煤单位及周边有关县(市)、区的优质低硫煤年用量达到140万吨以上,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用煤泥。有关县(市)、区要把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解任务,认真制定落实方案,于5月底前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的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见附件2)。
  (三)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优质低硫煤炭资源的协调调度,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好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工作。要积极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神华集团等煤炭供应企业沟通,争取优质低硫煤的供运计划;要协调煤炭经营企业为推广任务范围内的煤炭市场提供优质低硫煤,与用煤企业签订低硫煤供销合同,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监督其合同的执行。要加大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对经销超标煤炭的持证销售单位,要按照《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依法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依据《
煤炭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动态和信息。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监督抽查,对用煤单位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对用煤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五)市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并对无照煤炭经营场点及时进行查处。对经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有关煤炭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六)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煤炭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进行煤炭市场整顿,规范煤炭市场经营活动。
  (七)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及时制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八)市内各区区政府负责市区区属以下(含区属)用煤单位及二环路内“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工作,7月底前落实优质低硫煤来源,9月底前指导辖区二环路内“城中村”住户完成采暖期采购,优质低硫煤使用比例要达到90%以上。
  (九)对使用6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单位推行集中配煤。市区集中配煤场要充分发挥销售主渠道作用,做好优质低硫煤的采供工作,凡与使用6吨以下燃煤锅炉用煤单位签订的供煤合同,均需到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确认,加盖低硫煤确认章。市区集中配煤场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的采供情况分别上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
  (十)市区周边有关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扩大优质低硫煤的供应渠道。有关县(市)、区初步确定的集中配煤场名单,要在5月底前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审核备案。经审核符合集中配煤场建设条件的单位,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设立配煤场的条件:
  1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面硬化,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有正规的进货渠道;
  4配煤设备齐全;
  5自有独立的化验检测设备。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名单、联系电话于6月10日前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环保局。
  (二)签订责任状。为确保460万吨优质低硫煤推广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低硫煤供应单位、用煤单位等责任分解单位一把手要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见附件3)。年终将根据完成情况及进度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
  (三)宣传报导。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对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用煤单位和群众自觉燃用优质低硫煤炭,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环境的意识。
  (四)监督检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用煤单位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努力建设规范有序的煤炭市场。
  (五)考核验收。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考核,对有关县(市)、区及用煤单位落实情况实行月统计、月通报、定期抽检、年终总评的办法,对有关县(市)、区及单位的工作进度进行通报,督促工作进展。同时将该项工作成绩纳入对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内容,年底前,要将总评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拖沓、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点名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附件1:2006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任务分解表单位:万吨/年
  重点企业市内五区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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