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法〔2006〕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工作。省政府决定省法制办会同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对我省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联 系 人:曾远清(省法制办) 谢 斌(省经贸委) 联系电话:020-8313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