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旅游景区: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制定的《四川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函(2006)73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区县物价部门应严格按照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旅游景区内的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工作。在定(调)价时,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微利运营”的原则,遵循定(调)价工作程序,合理考虑定(调)价各种因素,按照规定时限,科学准确地确定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 二、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好旅游景区内 交通运载工具,并切实做好与之相关的立项、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 三、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经营者对交通运载工具、项目的设立和投入建设,要符合景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执行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坚持价格公示制度。对违反暂行办法者,依法予以查处、纠正和通报批评。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四川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四月)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旅游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的服务价格秩序,维护景区交通运载工具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