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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义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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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5-29
【实施日期】 2006-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义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安义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安义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方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5]19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9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30号)精神,全面启动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统一部署,加大执法力度,用两年的时间,全面整顿我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法制化,使我县矿业发展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乡镇(场)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县范围内的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按照“治乱”要求对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有效遏制无证开采砖瓦粘土、河道采砂、建筑用石料等行为。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开采的,县公安局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县供电公司不得供电,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转供电,县工商局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各乡镇(场)和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采矿的,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制订出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资源和环境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要立即依法查处。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县范围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的排查工作。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矿区开采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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