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费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政府《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市政府《临沂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及各级关于加强五保供养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是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全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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