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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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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费政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4-27
【实施日期】 2006-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

 《费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费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政府《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市政府《临沂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及各级关于加强五保供养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是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全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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